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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指导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提升管理能力和防范风险,为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该文件旨在指导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在历经多年发展后,迎来了新的监管指导。

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以来,其在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客户类型的多样化,对券商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以推动券商在该领域的持续优化。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该文件就因重点盯防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而备受关注。正式发布的版本在措辞上更为正式和完整,内容涵盖了关联人识别、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绕标套现以及融券交易管理等多个方面。

文件强调,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需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和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在防范绕标套现方面,文件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券商需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来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对于绕标套现行为,券商需加强展期管理,取消自助展期功能,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

此外,文件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需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和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在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同时,券商需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为有效管理异常交易行为,文件还提出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进行管控,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

此次发布的示范实践文件,不仅为券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也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