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新规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等要求,并新增多项内容,旨在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化解债务风险。

最高法、证监会于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同时证监会也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带来了重磅新规。

《纪要》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审查标准等多个方面,并新增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内容。《指引》则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等核心事项。

新规的出台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导向,为市场提供了明确预期,便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新规呈现出六大亮点,包括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以及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其中,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方面,设置了重大事项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会商,加大打击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方面,强调上市公司重整逻辑要回归到产业经营,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方面,明确了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具体情形,包括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和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

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并强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方面,明确了资本公积转增比例和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等核心事项,以维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面,明确了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期限,并强调重整投资人、债务人等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

新规的出台是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相关方审慎、合理地确定重整方案,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同时,新规也强调了司法与监管的密切配合,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