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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新规,细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要求,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明确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资本公积转增比例,呈现六大亮点,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新规,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出台重磅文件。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同时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内幕交易防控等多个方面,并新增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内容。《纪要》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保障市场各方利益,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新规呈现六大亮点:一是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防止风险外溢,维护市场秩序;二是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引导管理人、上市公司深入分析困境原因,制定重整方案,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三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府院联动机制,明确不具备重整价值的具体情形;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保障知情权、参与权,防止内幕交易;五是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规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入股价格;六是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明确执行完毕标准和期限。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导向,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明确预期,有助于顺利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响应市场呼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图片链接已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