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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指导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利益输送与违规行为,提升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


2024年12月31日,中证协官网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旨在指导各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该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提升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与客户类型的多元化,中证协制定了示范实践,以推动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财联社记者此前曾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报道,指出该文件将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事项。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示范实践》从多个方面对券商提出了明确要求。

券商需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对于客户交易行为的持续监督,《示范实践》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券商需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的操作方式、流程均为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提出了全面要求。券商需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明确客户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标的证券范围内交易。对于意图绕标套现的客户,券商应进行尽职调查,禁止提供服务,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控制措施。

在风险监控阶段,券商需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挖掘绕标套现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如客户已发生绕标套现行为,券商需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对于拒不配合的客户,券商将采取人工控制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券商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在限制期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券商还需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便利。对于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在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示范实践》要求券商密切关注客户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券商可以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等风控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

此外,券商还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进行管控,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情况。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