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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券商两融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行为,重点防范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提升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为各券商提供了关于两融业务的指导。该文件自2010年两融业务开展以来,首次系统性地针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进行了规范。

这份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与客户类型的多样化,提升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能力变得尤为关键。因此,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旨在规范券商两融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行为。

早在今年11月,财联社记者就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报道,指出文件将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并建议券商建立黑名单制度。从最终发布的版本来看,《示范实践》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为正式和完整,分为五章,详细阐述了券商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文件的核心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券商应建立完备的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等,以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券商应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关限制。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设置控制措施。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并签署补充合同以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

此外,文件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和管理。

券商在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时,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等措施。同时,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为更好地管理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文件建议券商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于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等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这份文件的发布,无疑为券商两融业务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升市场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