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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提升券商管理能力,防范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券商可建黑名单制度辅助管理。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于12月31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供各大券商参考。这一示范性文件的出台,再次将融资融券业务推至聚光灯下。

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以来,其在提升市场流动性及定价效率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演变及客户群体的多样化,券商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上的挑战也日益凸显。中证协此次发布的示范实践,正是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推动券商不断提升管理能力。

财联社此前曾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报道,指出该示范实践将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并建议券商建立黑名单制度。从最终发布的文件来看,其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措辞更为正式和完善。

文件共分为五章,分别从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以及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

此外,券商还需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同时,券商应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采用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一旦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券商可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同时,券商还需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

最后,示范实践还提到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这一制度将有助于券商更好地管理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异常行为。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