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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旨在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防范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券商可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旨在指导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该文件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0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客户类型的多元化,中证协制定了这一示范实践,以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该文件重点聚焦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策略。

此前,财联社曾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报道,指出《示范实践》重点盯防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该文件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以及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

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券商需遵循公平、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券商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等;券商需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流程均为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提出要求。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交易范围,并禁止为有意绕标套现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组织排查高风险客户。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严格的准入机制,并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

券商还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券商可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