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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正式出台,文件针对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关键问题提出具体管理措施,旨在指导券商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为各券商提供了业务参考。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提升市场流动性、优化定价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客户群体的多样化,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文件,旨在指导券商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该文件备受关注的原因在于,其针对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例如,券商需加强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确保客户交易行为符合规定。同时,券商还需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防止其为客户提供绕标套现的便利。

从文件内容来看,《示范实践》明确了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此外,券商还需建立完备的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等,以应对可能的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和流程均基于行业优秀实践,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采用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方面,《示范实践》提出了详细的管理措施。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风险监控阶段,券商需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潜在风险。事后管控环节,券商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取消自助展期功能、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等,以应对已发生的绕标套现行为。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将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还需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防止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如发现异常情况,券商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为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