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正式发布,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
AI导读:
《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正式发布,旨在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提升券商管理能力。文件强调防范绕标套现、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并建议券商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为各券商提供了业务指导。该文件旨在推动券商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以应对市场发展和客户多元化的挑战。
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其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券商需要不断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重点围绕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进行规范。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示范实践》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其重点盯防绕标套现的举措。绕标业务一直是两融业务的禁区,而《示范实践》明确要求券商做好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全面防范绕标套现行为。
在员工管理方面,券商需对分支机构及员工进行合规展业宣导,严禁为客户提供绕标套现便利或诱导交易,并在讲解业务规则和揭示风险时强调禁止绕标套现交易。
最终发布的《示范实践》文件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保持稳定,措辞更加正式和完整。文件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以及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
文件的核心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券商需遵循公平、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等;持续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和流程是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规范。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需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还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同时,《示范实践》要求券商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为更好地管理客户交易行为,券商还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进行相应的管控,并制定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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