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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新规,细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要求,包括司法监管协作、信息披露及防控等六大亮点,为市场提供明确预期,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与证监会携手发布新规,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注入重磅力量。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详尽阐述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清偿和权益调整要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并增加了庭外重组、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了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包括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新规的实施为每年十余家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指导。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的并重,将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固化,为市场提供了明确预期,有助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此次新规有六大亮点:一是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二是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提高重整质效;三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府院联动机制;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保障各方知情权;五是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维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六是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的出台是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的总结提炼,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重整质效,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长期以来,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并非所有存在经营风险的公司都适用于破产重整。新规的发布,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的指导,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图片链接保留,未做修改)(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