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明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要求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该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允许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

证监会强调,对于承诺方未能积极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这被视为对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同时极大地影响了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分配。因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手段,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自身权利,以确保其严格履行之前作出的承诺。

此举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