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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业务,强化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为各券商提供了操作指南。该文件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业务,强化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能力,以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多元化需求。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开展以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和客户类型的不断变化,券商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面临新的挑战。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以指导券商在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中的具体操作。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示范实践》就受到行业关注,特别是其重点盯防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的内容。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示范实践》依然保留了这一重点,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文件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

文件要求券商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需要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禁止为有意绕标套现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挖掘绕标套现的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当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券商还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避免出借、借入方合谋不当套利。对于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同时,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

这份示范实践的发布,将有助于提高券商在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能力,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