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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明确案件管辖、申请主体等要求,增加庭外重组等新内容,并公开征求相关意见。新规呈现六大亮点,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高重整质效,防范金融风险。

最高法、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公开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意见,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带来重磅新规。

《纪要》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并增加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新内容。《指引》则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及资本公积转增比例等核心事项,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新规呈现出六大亮点:一是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二是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引导管理人、上市公司制定重整方案,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三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府院联动机制,避免浪费市场资源;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保障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五是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限制转增数量和入股价格,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债权人权益;六是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明确执行完毕的标准、期限,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

新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给市场明确预期,便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业内人士指出,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导向,将近年来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予以固化,有助于进一步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

据统计,每年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有十余家。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这些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实现规范治理、高质量发展。同时,新规也将有助于防止风险传导蔓延,演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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