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明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要求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及时主张权利,督促承诺方履行承诺。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前期的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能通过重整计划来变更。

证监会强调,承诺方如果未能积极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这种行为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行动,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措施,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承诺。

此举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