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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旨在解决“案结事未了”问题,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周期长,群众诉求回应不及时,矛盾纠纷未能实质性化解,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于30日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7个条文,旨在解决“案结事未了”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审判方法,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司法理念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核心,力求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和一次性解决。

针对“立案难”问题,《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登记立案,并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也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指导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获得司法救济。

在化解“审判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行政案件裁判的原则要求,即加强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同时,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也作了具体规定,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

此外,《指导意见》还回应了原告在一个程序中能否提出备选诉讼请求的问题,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一次性化解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节约司法资源。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指导意见》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做好风险告知、积极推进保全、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督促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等。同时,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范了终本执行程序,要求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以避免反复执行、“程序空转”的情况发生。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