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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新《公司法》实施后的配套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调整与废止,内容涵盖删除监事会规定、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规定、调整独立董事规定等,并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宣布,将就新《公司法》实施后的配套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订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调整与废止,均为适应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适应性调整,未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删除与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相关的规定,以符合新《公司法》及《实施规定》中上市公司应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要求,并在相关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内部监督机构的选择。二是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确保与新《公司法》的衔接,涉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三是调整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四是进行文字表述的调整,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更新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五是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被新规则替代的相关文件,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强化“双控人”规范约束、落实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具体包括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节,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以及调整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

同时,《章程指引》还明确可以按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并对“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进行了调整。为确保相关机构稳妥有序地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证监会为市场主体预留了一年的过渡期。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