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调整
AI导读:
证监会就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进行修改,拟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文章讨论了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调整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包括独立董事的选拔和监督管理等。
12月27日,证监会官网公布消息,为执行新《公司法》,证监会拟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打包”修改与废止,并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等规定。对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切实推进治理架构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因此,上市公司将选择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财务检查,以及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取消监事会后,这些职责将由审计委员会承担。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亦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然而,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可能包括内部董事,若内部董事违规,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效果值得商榷。
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非高管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够。例如,大股东推选的董事(包括大股东本人),如果不担任高管,也可按上述规定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这可能导致自我监督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章程指引》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除职工代表外,应全部为独立董事。
此外,鉴于审计委员会承担“检查公司财务”的职责,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更多选择会计专业人士。据《财富》杂志调查,美国1000强公司董事会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9人。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也应逐渐提高独立董事占比,甚至提倡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
同时,独立董事的选拔制度也需大力改革,以增强其独立性。没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就无法发挥。然而,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等提名,即便形式上独立,任职后可能因情感因素偏向大股东。因此,笔者建议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提名,并由上市公司股东会差额选举独立董事。
同时,还需加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股东可根据其工作情况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打分,经过加权计算后得出最终评分结果,并以此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若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造假,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存在失察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这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较长的治理架构调整时间,但目前监事会的成员如何安置,还需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未来可作为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可通过考试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之,新《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将迎来重大变革。各方应依法依规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平稳过渡,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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