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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新《公司法》实施配套制度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涉及89件制度规则,未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重点包括删除监事会相关规则、增加公司治理规定、调整独立董事规定等。同时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征求意见稿,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

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就新《公司法》实施配套制度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共涉及89件制度规则,均按新《公司法》及《实施规定》作适应性调整,未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

调整重点包括:一是删除与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相关的规则,以适应新《公司法》中上市公司应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则需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是增加、调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确保与新《公司法》一致。三是调整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四是文字表述调整,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五是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已被新规则替代的文件。

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强化“双控人”规范约束、落实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节等规定,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职责和义务,完善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优化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条款。

此外,《章程指引》还明确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规定,并调整相关表述。证监会为引导相关企业稳妥有序调整内部监督机构,发布了过渡期安排,预留一年时间。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