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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落实新《公司法》的配套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涉及89件制度规则的适应性调整,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优化调整,预留一年过渡期。

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宣布,将就落实新《公司法》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订涉及的89件制度规则主要是根据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动。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新《公司法》及其实施规定,删除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并在相关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是增加和调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以确保与新《公司法》的衔接。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四是进行文字表述的调整,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更新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五是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已被新规则替代的相关文件。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强化“双控人”规范约束、落实股东权利保护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包括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完善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等条款,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规定,并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指引》还明确可以按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并调整相关表述。为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稳妥有序做好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证监会还发布了过渡期安排,为市场主体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时间。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