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规则迎来新一轮修订 强化自律监管与中介机构责任
AI导读:
沪深北三地交易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全面修订,旨在配合新《公司法》实施,加强再融资活动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修订内容包括提升处罚力度、发挥现场督导作用等。
再融资规则近日迎来新一轮修订。12月27日晚间,沪深北三地交易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并加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活动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看门人”职责。
据悉,修订后的规则在强化自律监管手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再融资业务的处罚力度得到了大幅提升,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格罚”上限从3年提高至5年,与IPO业务的处罚标准看齐。这一变化将对市场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促使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审慎,避免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同时,修订后的规则还充分发挥了现场督导的把关作用。交易所将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此外,规则还明确了现场核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中介机构按照交易所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还特别强调了中介机构在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方面的责任。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如果存在未勤勉尽责、伪造变造文件、拒绝阻碍检查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等。这一举措将有效遏制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高整个市场的规范化水平。
此外,修订后的规则还在申报间隔期方面进行了调整。对于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如果在1年内累计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在上市公司或保荐人收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通知后撤回申请或撤销保荐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将无法再次向同一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这一变化将有助于减少市场上的“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现象,提高再融资业务的审核效率和质量。
总体来看,此次再融资规则的修订体现了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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