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证监会积极完善配套制度,系统梳理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并公开征求对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意见,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设置,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发布消息,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新法顺利实施,证监会积极完善配套制度,系统梳理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并公开征求对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本次修改和废止的制度规则均按新《公司法》等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主要包括删除监事会相关条款、增加公司治理规定、调整独立董事制度、修改文字表述及废止冲突或替代规则等。

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设置,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其中,《章程指引》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专节,完善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等条款,并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节等。《股东会规则》则提出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调整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过渡期安排,为市场主体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其中,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需根据新《公司法》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并需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中介机构需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