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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豁免暂缓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两种豁免信息类型、三种豁免方式,旨在规范豁免披露,明确规则,便于操作,同时设有专门的防范措施。

12月27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两种豁免信息类型、三种豁免方式。上市公司可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实施豁免,若存在泄密风险,再完全豁免。

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法规框架下,暂缓或豁免披露规定较为零散。《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法规层级提升,规范豁免披露,明确规则,便于操作,同时设有专门的防范措施。

《管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审慎确定豁免披露事项,并明确两种豁免信息类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于国家秘密,未设其他条件;对于商业秘密,判断公开后是否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管理规定》设定三种豁免方式: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整个临时报告、以及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有关内容。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此外,《管理规定》提出详细监管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属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商业秘密登记材料,一旦发现违规,将采取责令改正、处罚等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豁免披露行为需要加强约束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平衡不同法益。

市场人士表示,虽然现行法规有原则性规定,但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对豁免披露存在困惑,希望规则更加清晰明确。个别公司曾以“涉密”为幌子逃避披露业务,或罔顾保密义务大肆宣传,误导投资者。《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在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国家信息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