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基金销售公司案二审维持原判
AI导读:
投资者李某某因购买公募基金专户理财产品亏损31万元,以基金销售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某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者李某某在2016年花费120万元认购了一款公募基金的专户理财产品,然而到期后却亏损了31万元。李某某以基金销售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向不特定人员宣传私募基金、夸大宣传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并上诉。
二审中,李某某主张钱景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夸大宣传、未充分了解其财产状况和风险偏好等,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签署合同时已知晓产品风险,并选择了继续购买,且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钱景公司存在不当行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基金销售公司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行为。李某某认为钱景公司存在多处违规行为,导致其投资亏损。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某在购买产品时已知晓风险,并选择了继续购买,且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钱景公司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本案也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谨慎,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避免盲目投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行为合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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