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再次修订,支付清算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推进
AI导读:
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确保市场开放制度保障。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监管权限和展业要求,有利于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银行卡清算业务,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
近日,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携手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16年以来,我国第二次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出,此次《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确保市场开放的制度保障更为坚实。自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原银监会发布《办法》以来,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程度持续深化,形成了多家银行卡清算机构同台竞争、市场主体多元、服务供给丰富的市场格局。修订后的《办法》将有助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持续提升清算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和国内经济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共七章59条,在内容方面,明确了监管权限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筹备、开业、设立分支机构和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要求。同时,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董事及高管需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品行,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需建立清算业务规则、成员机构约束、风险管理框架、差错与争议处理、外包业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展业要求,并对治理结构、规则体系、成员机构管理、风险管理框架、业务连续性保障、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对于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不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并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博通咨询分析师王蓬博指出,新《办法》还提出了多项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要求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避免使用非自有资金;申请资料中涉及业务专营,可能预示着监管将加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专营的要求,确保其专注于银行卡清算业务,降低业务交叉带来的风险;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模式、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规定;以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王蓬博表示,新《办法》延续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的基本制度,在遵循内外资机构同等标准、同等要求的基础上,与外商投资法等法规制度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准入、机构监管等方面要求,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银行卡清算业务,推动形成主体多元、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提高市场效率和服务质量。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清算产业对外开放政策保持高水平,除了中国银联外,合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连通公司和万事网联也已获得银行卡清算牌照。随着境内外交流日益密切,跨境支付领域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成为市场热点。中国银联在境外加强受理网络建设,推动境内外支付网络互联互通,与多国本地二维码支付网络和钱包运营商等开展合作。同时,中国也逐步完善“外卡内用”解决方案,为入境人士提供针对性卡产品,便利境外来华人员支付。
支付清算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推进,以及连通公司、万事网联在境内展业,商业银行将针对双标卡、外卡品牌单标人民币卡的发卡策略进行调整,预计境外机构将加快进入中国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中国监管机构也将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特别是支持境内支付机构和平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加快跨境业务拓展。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