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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金融监管局和广东多地住建、中介协会对“零首付”购房风险发出警示,揭示了“零首付”购房的三大套路,并强调其潜在危害和违法性。

财联社12月30日讯近期,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再次对“零首付”购房风险发出明确警示。

12月30日下午,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通告,指出近期“零首付”购房现象频发,不仅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还潜藏多重风险,呼吁公众提高警惕。通告详细揭示了“零首付”购房的三种主要套路:他方垫资、高评高贷和偷梁换柱,并逐一剖析了这些套路的操作方式和潜在危害。

山东监管局详解“零首付”购房三大陷阱

山东金融监管局指出,“零首付”购房通常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垫付首付款,购房者需分期偿还垫付款项及额外利息和手续费;或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款项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更多中介费和税费;或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支付首付款,涉及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

该局强调,“零首付”购房并未真正解决购房者资金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若银行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可能拒绝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者将面临房贷两失的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同时,山东金融监管局提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已联合发文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以及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广东多地住建、中介协会亦发出警示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12月以来,广东多地住建、房产中介协会亦对“零首付”购房现象发出警示,涉及广州、中山市、江门市等城市。其中,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提示,已有房企通过“零首付”、“免息垫首付”等营销手段导致购房者上当。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各类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