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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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落实新《公司法》的配套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适应性调整,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并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宣布,将就落实新《公司法》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本次修订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适应性调整,旨在与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保持一致,且未进行实质性内容变动。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首先,结合新《公司法》的要求,删除了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并在相关规则中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内部监督机构的选择。其次,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了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与新《公司法》的衔接。此外,还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以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要求。
在文字表述方面,进行了多处调整,例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并更新了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同时,考虑到部分规则与新《公司法》存在冲突或已被新规则替代,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划予以废止。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是对公司治理的基础性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以及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任职条件和职责等。同时,还新增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完善了存在类别股公司的相关规定,并优化了股东会的召集、主持和表决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指引》还明确了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并优化了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此外,还调整了“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以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为确保市场主体能够稳妥有序地完成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过渡期安排,为相关企业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时间。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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