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修订
AI导读:
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旨在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备案行为,并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
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宣布,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该办法旨在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其备案行为。
新修订的备案办法从五个关键方面进行了完善:备案管理要求、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持续备案监管、备案退出机制以及整改公告机制。其中,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被纳入,备案时点也被提前至承接业务前,以确保更早地实施监管。此外,还明确了包括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在内的多种退出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等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为上市公司等主体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信息,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公开披露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业务复杂、利益广泛、社会影响大、执业风险高,这一领域一直是监管的重点。
本次修订遵循三个原则:从严监管、问题导向和协调贯通。这些原则旨在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执业能力,解决未备案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突出问题,规范行业秩序,并进一步完善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的联合监管机制。
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备案要求、备案核验与公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的增加,以及备案时点提前至承接业务前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入口管理,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即符合备案要求。
此外,备案办法还明确了备案业务范围,并强化了未备案机构的执业限制。同时,通过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健全备案退出机制和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备案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对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这一措施旨在确保所有资产评估机构都能严格遵守备案要求,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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