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修订《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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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涉及五大内容调整和三大原则,旨在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北京报道
根据证监会12月27日官网发布的消息,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修订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简称《备案办法》)。此次修订对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业务中的监管进行了多方面调整,旨在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综合答记者问内容等发现,此次修订共涉及五大方面的内容调整,并遵循三大基本原则。这五大内容包括:明确备案管理要求,界定备案范围及加强未备案执业限制,强化持续备案监管,完善备案退出机制,以及建立整改公告机制。三大原则分别为从严监管、问题导向和协调贯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证券评估机构数量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截至目前,共有证券评估机构279家,相比2020年备案制改革前的69家,增长了304%。这一增长反映了备案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随着证券评估机构数量的激增,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原《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如备案管理要求不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针对性不强等。这些问题难以满足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因此,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此次修订《备案办法》,旨在把紧备案入口,提升证券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水平。
具体而言,《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对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备案管理要求,包括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方面,并增加了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以加强入口管理。同时,明确了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提升了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的针对性。
此外,《备案办法》还加强了持续备案监管,优化了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并健全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同时,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
此次《备案办法》的修订,不仅是对原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业务中监管的一次全面升级。通过明确备案要求、加强持续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和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措施,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监管质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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