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完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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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贯彻新《公司法》,公布了四方面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安排,包括修改废止规章文件、起草征求意见稿、明确过渡期安排等,为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预留一年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为贯彻新《公司法》,证监会于12月27日晚公布了四方面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安排。这些安排包括集中修改、废止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明确过渡期有关安排,为相关主体预留一年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具体而言,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主要包括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的规定,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规则中明确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同时,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文字表述,并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已被新规则替代的制度。
在股东会运作机制方面,证监会进行了两方面优化调整。一是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包括调整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以及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二是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新增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的决议要求,并调整相关表述。
此外,证监会还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与运作机制、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三方面优化调整。包括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法定代表人范围等规定,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以及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在过渡期方面,证监会分别明确了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并确保上市前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上市公司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并在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时按照相关原则执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则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证监会表示,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需结合自身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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