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AI导读:
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明确了备案管理要求、范围、持续监管、退出机制及整改公告机制,旨在强化监管,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
据中国证监会12月27日发布的消息,为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业务中的监管力度,规范其备案行为,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简称《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备案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一条,内容涵盖总则、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修订亮点涉及五大方面:
首先,明确了备案管理要求,包括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资质、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以及诚信记录等,旨在强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健全等证券执业基本要求,并增设首次备案现场核验环节,以增强入口管理。
其次,界定了清晰的备案范围,并对未备案的执业行为进行限制。将备案业务范围聚焦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使得范围更加明确,便于市场理解。同时,将备案时点提前至业务承接前,确保证券服务业务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均出自符合备案规定的机构,提升了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的针对性。
第三,强化了持续备案监管,优化了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相关规定,确保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并督促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整改。
第四,完善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及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促进了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第五,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要求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对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并持续关注其整改进展,实施重点监管。此外,针对新老办法的衔接问题,附则中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遵循从严监管、问题导向及协调贯通三大原则,旨在全面提升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业务中的执业能力,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同时,双方将携手推进《备案办法》的贯彻落实,确保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的稳妥有序进行。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