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发布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旨在强化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的安全。该办法共9章81条,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并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览青上海报道
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简称《银保办法》),旨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强化主体责任,健全内部机制,采用高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客户信息与金融交易数据的安全。
金融数据因具有高价值和高敏感性,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步伐的加快,新技术与新业态层出不穷,数据合作与共享日益频繁。然而,金融领域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也日趋复杂严峻,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监管的“指挥棒”作用至关重要。
《银保办法》共9章81条,内容涵盖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该办法不仅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涵盖了保险集团、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
经过与《征求意见稿》的逐字对比,记者发现正式文件的改动较少,主要是对表述进行了规范。例如,将“适用于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外国分行、其他金融机构”修改为“适用于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数据安全技术应急管理机制方面,除了防范外部攻击外,还新增了对“内外部破坏”等危害数据安全活动的防范要求。
在数据转移规范上,《银保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因兼并、重组、破产等需要转移数据”的表述进行了细化,明确为“银行保险机构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需要转移数据”。
《银保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强化数据治理顶层设计,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二是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四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五是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此外,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数据安全与模型安全风险,《银保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保障数据处理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合理,关注数据与模型使用的合理性、正当性、可解释性,并建立风险缓释措施。
有银行合规人士指出,除《银保办法》外,央行系统去年征求意见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样值得关注,两者均强调了“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并落实了数据安全责任制。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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