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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明确职责和处罚措施,将于2025年3月1日生效,并设定一年过渡期。

12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强化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并在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同时,针对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和首席合规官等,将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生效,并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要求所有不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在此期间内完成整改。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合规管理的核心在于遵循法律法规,不触碰任何法律和监管的底线,这要求合规管理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独立性。

针对前期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岗位设置和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进行了全面优化,明确了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首席合规官将负责全面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和岗位的履职情况,确保合规规范在机构内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落实。

此外,《办法》还为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提供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等,以确保其能够独立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同时,考虑到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办法》允许金融机构行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但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虽未再具体提及“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但仍明确了各部门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业务部门需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则负责对机构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这一分工将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