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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明确职责和处罚措施,强化合规管理,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12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需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并在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此举旨在强化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生效,并设有一年的过渡期,金融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完成不符合规定的整改工作。此次改革旨在提升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独立性,通过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职责,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有效执行。

首席合规官的职责包括组织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和岗位的履职情况、推动合规规范落实、负责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

《办法》还为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提供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如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并要求他们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办法》允许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但需确保兼任者不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由行长(总经理)兼任的,豁免任职资格条件;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需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此外,《办法》虽未提及“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但仍明确了各部门在合规管理工作上的分工,要求业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共同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