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就新《公司法》配套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拟对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并设定一年过渡期,确保有关主体稳妥有序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消息,7月1日起,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系统梳理了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完善。目前,证监会正就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对新《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并表示将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后发布实施。

适应性调整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是根据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等作出的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是增加、调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衔接;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的独立董事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如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等;五是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被新规则替代的相关文件。

为确保有关主体稳妥有序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并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需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

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就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针对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过渡期安排公告如下:

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如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应制定调整计划,确保上市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企业上市前完成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规定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等发表意见。

对于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调整前,监事会或监事应继续遵守原有规定。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根据申报时是否完成调整,按不同规则执行。

对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如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在2026年1月1日前明确选择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还应遵守相应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