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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2月27日宣布就落实新《公司法》规定进行配套制度规则的修改,共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修改与废止,并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设置,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证监会于12月27日宣布,将针对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配套制度规则的修订,共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修改与废止,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举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据悉,此次修订与废止的制度规则主要是基于新《公司法》及其实施规定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未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删除与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相关的规定,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选择;二是增加和调整了与新《公司法》衔接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三是调整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五是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已被新规则替代的相关规定。

《章程指引》和《股东会规则》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规范,此次修订从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强化“双控人”规范约束、落实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其中,新增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专节规定,明确了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同时,新增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专节,明确了其职责和义务。

为引导企业稳妥有序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证监会发布了过渡期安排,为市场主体预留了一年左右的调整时间。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证监会要求其在上市前完成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其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对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证监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调整要求。

总体来看,此次修订和废止的制度规则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为市场主体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