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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新《公司法》实施后的配套制度规则修改、废止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件规则,主要进行适应性调整,并设定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12月27日披露,自7月1日起,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正式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系统梳理了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配套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证监会现正就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2件规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些调整主要基于新《公司法》及其实施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而非实质性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除与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相关的规定,以适应新法中上市公司应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要求;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以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调整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并修改文字表述,如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此外,证监会还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并设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约一年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可根据自身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

证监会诚邀社会各界对新《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根据反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随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图片及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