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征管服务进一步完善
AI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新公告,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旨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提升税收职能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旨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并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此外,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税款则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对于需要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纳税人,同样可以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或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证券机构和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的便利。
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提供协同管理。此次公告还规定,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也将依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不一致的,将以本公告为准。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图片链接保留未展示)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