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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旨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税收职能作用,并详细阐述了征管服务事项。

12月27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在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此次公告旨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优化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告详细阐述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服务事项: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定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或选择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需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若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同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或直接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提供协同管理。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便利度。

五、对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也将依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公告》为准。

同时,相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公告》的解读,详细阐述了公告的背景、内容、适用范围、便利化服务措施、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情形以及公告的施行时间等。

所得税司强调,《公告》在维持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从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至限售股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此外,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会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