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发布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管新规,明确纳税地点及申报方式,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便利度。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月27日正式发布消息,为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进程,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此次《公告》明确指出,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前往发行该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缴纳。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对于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其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享有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进行远程申报的便利。当然,这些机构也可选择前往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手续,税款最终将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若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他们同样可以优先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远程申报,或者亲自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根据《公告》要求,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承担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而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则将提供协同管理支持。税务机关将持续致力于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便捷度。

  此外,对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服务事项也将依照此次《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