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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优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将纳税地点调整为限售股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并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优化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纳税地点将从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且这一过程将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旨在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的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并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税务部门为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提供便利化举措,确保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不增加办税负担的前提下,享受更高效的税收服务。

公告明确了限售股的范围,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非流通股及其衍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及其衍生股份、未解禁限售股、因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等。此外,还涵盖了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转换的限售股等。

税务部门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助力证券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代扣代缴,税款异地缴纳、属地入库,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申报“全国通办”。对于纳税人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存在差异的情况,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此外,针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限售股被司法扣划、因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等特定情形,纳税人也需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予以协同管理。

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无需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确保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