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修订发布
AI导读:
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内容涵盖备案管理要求、范围、持续监管、退出机制及整改公告机制,旨在提升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执业能力,规范行业秩序。
为深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规范其备案流程,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近期联合修订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简称《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及交易等关键环节扮演着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的角色,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信息,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公开披露的重要支柱。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转变为备案管理。此前,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已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明确了备案要求及双方监管职责。
此次修订的《备案办法》遵循从严监管、问题导向和协调贯通的原则,对监管安排进行了针对性调整。一方面,通过严格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和畅通备案出口,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执业能力;另一方面,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问题,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同时,完善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的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增强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协同性。
修订后的《备案办法》主要涵盖五方面内容:首先,明确了备案管理要求,包括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增加了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了对机构入口的管理。其次,明确了备案业务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以提高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的针对性。第三,增强了持续备案要求,优化了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并督促问题机构进行整改。第四,健全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了证券评估机构的“有进有出”机制。最后,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否则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的衔接,附则中已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