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限售股个税征管服务公告发布
AI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的公告,旨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在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优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的公告。此举旨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关于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的关键内容:
首先,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被明确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税收征收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进行远程申报,也可选择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则需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提高了税务处理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此外,纳税人如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同样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远程申报,或选择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选择,进一步提升了税务处理的便利性。
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提供协同管理。税务机关将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以提升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便利度。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管服务事项,也将依照此次公告的规定执行。这一举措确保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最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不一致的,将依照本公告执行。这一变化标志着我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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