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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明确备案管理要求、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健全备案退出机制、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内容,旨在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证监会12月27日消息,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旨在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备案行为。新修订的《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内容全面且详细。

  该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明确了备案管理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确保入口管理的严格性。其次,明确了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将备案业务范围清晰界定为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提升了未备案机构的执业限制针对性。第三,加强了持续备案监管,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相关规定,确保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第四,健全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了证券评估机构的“有进有出”机制。最后,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并规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

  为做好《备案办法》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组织培训、答复提问,做好政策解读;强化备案辅导,加强对备案申请机构和已备案机构的辅导,督促指导其按照文件要求逐步稳妥完成过渡;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完善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有序开展备案相关的核验、公告等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