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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旨在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业务中的监管,规范其备案行为,并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的针对性。

证监会12月27日消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旨在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服务业务中的监管,规范其备案行为。新《备案办法》的出台,回应了市场关切,对备案管理要求、范围、持续监管、退出机制及整改公告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

新《备案办法》明确了备案管理要求,包括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资质、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关键要素,确保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健全,并首次引入现场核验安排,加强了入口管理。同时,将备案业务范围清晰界定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升了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的针对性。

此外,新《备案办法》强化了持续备案监管,优化了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流程,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并督促问题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健全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推动了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的形成。

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新《备案办法》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将被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同时,为新老办法衔接,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将享有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修订《备案办法》的背景在于,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服务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公开披露的重要力量,其执业质量和监管水平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证券评估机构数量的迅速增长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办法》在提升资产评估服务质量方面暴露出不足,难以满足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本次修订坚持从严监管、问题导向和协调贯通的原则,针对性作出有关监管安排。通过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等措施,提升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执业能力;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突出问题;完善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备案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

为确保《备案办法》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将会同中国证监会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备案辅导、健全工作机制等措施,稳妥有序推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