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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纳税地点、申报方式及税务机关职责等。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优化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公告要点如下:

首先,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定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税收归属,简化纳税流程。

其次,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进行远程申报,或选择就近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税款最终将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渠道。

再者,对于需要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纳税人,同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远程申报,或直接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此举进一步提升了纳税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此外,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协同管理。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便利度。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事项,也将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最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将依照本公告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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