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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高管监督管理,提升高管队伍素质,优化相关流程和要求。

财联社12月27日讯(记者王宏)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专家指出,《办法》是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旨在严格把控高管“入口关”,提升高管队伍素质,进而增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效能,确保金融业的稳健运行。该《办法》在2013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包括根据行政处罚种类对高管任职资格进行限制,以及强化金融机构对高管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加速、高管交流频繁的背景下,《办法》还实现了相关流程和要求的适度简化与优化。

《办法》详细列举了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如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品行声誉以及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并列明了多项不合规的禁止事项。同时,对高管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性、独立性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列举了具体的不合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独立董事(理事)的任职资格提出了特别要求,如不得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股份或股权,不得在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单位任职等。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新《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更加贴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监管需求。同时,通过适度简化、优化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如将一定条件下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由核准制调整为报告制,将有效减轻金融机构工作负担,提高高管选任效率,节约监管资源。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