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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将迎来新的管理规范。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获悉,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严格把控人员准入标准,金融监管总局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26日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反馈意见。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是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核心策略之一,旨在严格把控“入口关”,提升董事及高管团队的综合素质,进而推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确保金融业能够稳健前行。

  相较于现行的相关规定,《办法》更加注重问题导向,不仅完善了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还加强了对拟任人员合规性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查力度。同时,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并强化了金融机构在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上的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的拟任或现任董事(理事)及高管人员,如果存在“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且未能偿还的逾期债务,包括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或“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的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远超其持有的股权净值”等情况,将被视为不符合《办法》中关于“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和“具备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独立性”的条件。

  在提出规范性要求的同时,《办法》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适度简化了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并进行了优化。例如,《办法》明确指出,对于已经具备董事(理事)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超过一年的拟任人,在同类型金融机构间进行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时,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只需在任职后五日内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董希淼表示,对于一年内拟任同类金融机构同类职务的人员(例如,一家农商银行的副行长调任至省内另一家农商银行的副行长),其任职资格管理由核准制调整为报告制,这将极大地减轻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提高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任效率,同时也为监管机构节约了资源。在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加速、董事和高管人员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这一要求和流程的优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业内专家指出,总体来看,《办法》更加贴近时代需求,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的经营状况,也更符合强化监管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并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从而有效保障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