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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就新修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要求,明确不予核准任职资格情形及法律责任。

12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就新修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删去了“任职资格终止”章节,并对高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进行了更新。新规明确,因严重失信、被取消任职资格未届满或受到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的高管,将被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监管机构不予核准高管任职资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增加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作为高管任职前的必备要求,以确保高管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同时,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有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报送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手段,包括责令纪律处分、罚款以及取消任职资格等,并详细列出了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最严重的情形将取消高管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此次修订旨在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素养,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