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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就新修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三大负面情形将影响高管任职资格,并新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要求。

12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就新修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对高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化。

三大负面情形将影响高管任职资格

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于2013年由原银监会颁布。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包括任职资格条件、核准与报告等,删除了“任职资格终止”章节,并对高管任职资格失效情形进行了重新编排。

征求意见稿明确,高管需具备“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对于受过处罚的高管,新规删除了累计处罚次数限制,改为采取更具时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将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因严重失信被联合惩戒或近五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记录;被取消任职资格未届满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

同时,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监管机构不予核准高管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调查等。

新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金融机构管理责任中增加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要求,确保高管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有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报送义务,包括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

分情形、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手段,包括责令纪律处分、警告罚款以及取消任职资格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最严重的情形将取消十年以上直至终身任职资格。这些情形包括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内部管理失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金融犯罪案件等。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水平。(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