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改决定通过,2025年6月施行
AI导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改决定,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旨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完善监察法制,包括增加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等。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修改决定,该决定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旨在应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制。
自2018年审议通过的现行《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监察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如留置期限紧张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监察机关强制措施单一等。为此,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在9月10日的会议上提出了修正草案的说明。
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修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完善监察派驻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以及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五个方面。
在监察措施方面,增加了强制到案措施,允许监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同时,增加了责令候查措施,解决了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此外,还增加了管护措施,对自动投案或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为了确保监察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修改决定还明确了相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防止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一个重点。
此外,修改决定还完善了监察程序,包括延长留置期限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等。同时,配套完善了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还介绍,此次修改完善了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同时,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将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增加禁闭措施,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此次修改《监察法》是反腐败斗争全面巩固和深入推进的重要举措,将为监察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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